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改动公布 八月实施中国报告网讯: 最新消息,2013年6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改动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对第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别作出了改动。改动后的第七条第一款内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权利外币货币;其注册资本低于限额必需为实缴货币资本。移除了此前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该为权利外币货币的内容。
此外,第七条第二款内容中由原本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该由其总公司使用权划拨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权利外币货币的营运资金。改动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该由其总公司使用权划拨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权利外币货币的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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