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区别反映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经营目标有所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政策目标(或遵从特定的政策规划)创建的;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制度是根据市场(或商业)目标创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无法盈利;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则可以盈利。
第二、发展动力有所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必要的组织经营,或由政府正式成立的专门机构经营,或在政府财政政策反对下,由其他保险供给主体(股份公司、互相公司、合作社等)经营的;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只由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
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要部分由政府买单;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产品则几乎由投保人自己买单。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来说包括着只有通过政府不道德才能协商积极开展的工作,如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农户信贷资金派发、农产品出口价格补贴、农业救灾、农业生产调整等农业保护措施抱住地联系在一起;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来说通过市场机制就能较好地运作。
第三、盈利能力有所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一般说来,其保险责任较普遍且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小,从而赔付率较高;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较宽,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小,赔付率较低。第四、外部性有所不同。
政策性农业保险具备显著的正的外部性,可以促进社会福利;商业性农业保险外部性不显著。第五、强迫程度有所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来说必须事实上的强制性。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时为了解决问题强迫投保条件下的参与率不高的问题,往往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将参予农业保险与其他农业优惠政策互为联系,如果合乎投保条件的农户不按规定投保,就无法获得信贷资金或其他惠农政策反对,出灾后无法享用政府救济,不享用政府价格补贴,无法从政府的生产结构调整中获得优惠等。诸如此类的规定为农民的普遍参予获取了利益诱导机制,从而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备了某种强制性;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是强迫投保,不具备任何强制性。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不作如下界定:保险标的对国计民生具备最重要战略意义,对农林牧渔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具备最重要影响,保险风险普遍或极大,而按照商业经营规则无法由市场获取的农林牧渔产品生产的保险、渔船保险和渔民人身损害保险,是政策性农业保险。
合乎这些条件的农业保险项目或产品主要还包括:多风险农作物保险、主要家畜家禽丧生保险以及渔船保险和渔民人身损害保险等。而不合乎上述特征和条件的保险项目和产品主要还包括:首先,某些单风险农作物保险。其次,范围较小价值较高的设施农业、细致农业的单风险保险或某些综合风险保险。
第三,一些类似圈养动物的疾病和丧生保险(特种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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