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生育高峰年,记者昨日得知,生育保险咨询已沦为近期本市劳动确保咨询热线的热点。2006年9月,26周岁的王女士难产生育一对双胞胎,因其本人身体状况不佳,仍然在家养病,至今并未申请生育保险涉及待遇。
前几天,她从一家人李太太处得知,生育保险待遇必需在生育后90天内申请,否则过期作废,王女士不已着急起来。她通过“12333”电话咨询了解到,考虑到生育妇女在生育后的类似情况,目前本市各区县的社保中心已中止了“90天”申请生育保险的容许,像王女士这样的只要合乎发给生育保险条件,都可在各区、县社保中心工作时间内去申请生育保险。
根据涉及政策规定,按照上年度市平均工资标准享用生育保险的生育妇女,如果在相似当年年底时生育,享用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迈入下一年的,那么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可以按照“第二年”的上年度市平均工资标准计放(即:按照生育当年的市平均工资标准享用)。如徐小姐目前失业在家,2005年10月中旬长时间生育,因合乎晚育政策条件,享用了4个月的产假。在2005年12月已按2004年市月平均工资申请了生育保险待遇。但在2006年年底找到银行账户上多了生育保险账户的808元,徐小姐不确切这笔钱是怎么回事。
只不过,这笔费用是徐小姐当时申请生育生活津贴的补差费用。因徐小姐享用的产假已迈入2006年,按规定享用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不应按2005年的市平均工资2235元计发。在她申请生育保险时,2005年市平均工资仍未发布,所以生育生活津贴是按照2004年标准计放,2005年的标准公布后,差额部分再行不予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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