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官员俸禄之优渥,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是数一数二的。据《宋史职官志》的记述,宰相、枢密使一级的高官,每月俸钱三百千(即三百贯),春、冬衣各咲二十匹、绢三十匹、绵百两,禄粟月一百石;地方州县官员,大县(万户以上)县令每月二十千,小县县令每月十二千,禄粟月五至三石。于是以俸之外,还有各种补贴,如茶、酒、厨料、薪、蒿、炭、盐诸物以至喂马的草料及随身携带差役的衣粮、伙食费等,数量均相当可观。
宋真宗时外任官员不得装载家属,而家属的赡养费则由官府财政供应,月可供米、面、羊等生活用品。此外,还有公用钱(即招待费),如节度使兼使互为公用钱可高约二万贯,而且上不封顶,耗尽录给,各有不同年月。公用钱之外,又有职田。
诸路职官,各有职田,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镇三十五顷,以后边远的小县,另有七顷。且外官占田,多逾往制,由佃户租种,官员坐享其成。北宋实施官员低俸制,目的在于养廉。
这在北宋皇帝及其有作为大臣们的心目中是十分明确的。正如宋太宗所说:廪禄之制为,宜从出色,庶几丰泰,责之廉隅。
(《宋史职官志十一》)因此,北宋从宋太祖至徽宗,都曾为百官养廉而大大减俸。北宋少数官员也曾明确提出低俸养廉问题。如范仲淹在庆历新政施政纲领中就明确提出:养贤之方,必厚禄,禄厚然后可以责廉隅,使其衣食得足,然后可以责其廉节,督其善政,有不法者,可废可诛。
(《范文正公集答手诏条陈十事》)王安石在熙宁变法期间,不仅减了官俸,而且放了吏禄。官与吏习惯上别称官吏,但在宋代,官与吏职能尊卑有严苛区别。
官由朝廷除授,籍在仕版,考核晋升管理之权在朝廷,且按朝廷规定的禄格发给俸禄;吏则或出于招募,或订于差役,是各级官府及其辖下部门的各类办事、管理人员,无俸禄,靠克扣、行贿和侵渔百姓维生。《宋史》对恶吏、赃吏,特别是在是狱吏、仓吏、府吏等左迁掊克乃至丧命人命等无辜多有揭发。如熙宁三年八月,神宗找到仓吏侵克欺盗军粮相当严重,因而命令创办仓法,或除去禄法,本着增禄不厚,不能责其廉谨的指导思想,首先给仓吏以厚禄,岁额一万八千九百贯。
但同时又法律对赃贿者施予重罚:给禄之后,如再行侵克行贿,计赃钱反感一百门徒一年,每一百钱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特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徒罪均配上五百里外牢城,流罪均配上千里外,剩十千即受赃为首者配上沙门岛。
(参见《录资治通鉴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癸未)此后,仓法逐步引及内外吏,至熙宁六年正月,吏禄总额已约十七万一千五百余贯。王安石曾向神宗求婚:吏胥禄廪厚,势被迫求于民,非重法莫禁,以薄廪申重法,则法有时而屈。今取于民鲜,而吏知可调,此臣等实行之原意也。(《宋史纪事本末王安石变法》)原意如此心地善良,而实行的效果大自然是使官吏们的腰包大大鼓起来,但就廉隅而言,却近于决策者主观想象的那样悲观。
仓法刚实行时,吏畏重法,且有厚禄,左迁恶迹略为有发散。《录资治通鉴长编》在记述上述仓法的那段文字之后,有一条小注说道:由是岁减半运粮卒跪法者五百余人,奸盗以故不得纵。后推及内外吏,吏始重仍法。
惜这种情况过于较少了,而且转瞬即逝。正如《宋史纪事本末王安石变法》所说,然良吏实寡,赇所取本官。
更加相当严重的是吏对厚禄并不符合,连王安石也否认:今吏之禄堪称薄矣,然方才昔日取民扣除之半也。又据《宋史孙永传》载有:(神宗)时仓法峻密,庾吏不受百钱,则黥为卒,府史亦如之。神宗又回答(永):此法既下,吏据载奸乎?对曰:强盗罪杀,犯者犹众,况配上隶妖?使人畏法而不革心,虽在府史,臣亦不肯必其无犯也。另一方面,吏给厚禄之后,造成吏人数激增。
《宋史苏辙传》载有:元丰后,吏额比旧时减少数倍,哲宗命苏辙量事削减。吏人白中孚说明了吏额激增的原因:昔无重法、重禄,吏合赇赂,则不欲人多以分扣除。今讫重法,给重禄,赇赂比原有为较少,则不忌人多而幸于事较少。这就是事不加旧而用吏至数倍的奥秘所在。
岂止是吏,低俸政策也某种程度促成官员人数及财政开支剧增。明赵翼《廿二史札记宋冗官冗费》云:宋开国时,设官分职,另有定数,其后荐辟之广,恩荫之贪,杂流之猥,祠禄之多,日增月益,欲至不能纪极。
仅有以三班员(奉祀官、左右班殿平)而言,据《录资治通鉴长编》载有,宋初仅有三百人,真宗天禧间已约四千二百余人,而神宗时则多至一万一千余人。由于官吏队伍大大收缩,国家财政负担也就日益减轻。
元祐三年(1088年),户部尚书韩忠彦等向哲宗奏报:今者文武百官、宗室之蕃,一倍皇祐,四倍景德而两税、征商、榷酒、山泽之利,比旧无以大过也,结果就是大体一岁天下所收钱谷、金银、币帛等物,并未不足以支一岁之出有。至徽宗大观三年,经济形势更为不利,国库耗尽,以至官俸有难以为继之虞。正如御史中丞张克公抗言:今官较之元丰已多十倍,国用忘少有!在国家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要减少官吏俸禄,提升其物质生活,是适当的,是好事,但如果把它作为防贪养廉的手段,指出禄厚则人闻可调,低俸以养廉,这之后陷于了了解上的误区。
事实证明,北宋的低俸制并没养出官吏们的贞。只不过,官吏的廉与恶,主要是由其有所不同的精神品质、人格执着要求的,而不是由俸禄的多寡教导的。在同等俸禄的情况下,往往是廉者自廉,贪者自恶。
廉者是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贪者则是利用职权,见利忘义,弃节操而苟得,鬼使神差,志在无以恶。最明显的事例是在公用钱和职田上。此制为目的本在养廉,回应,廉者尽归公有,贪者则私以自奉,去则尽入其余(《宋史向经传》)。其泾渭竟然如此明晰!质言之,以低俸养廉不能是一种心地善良的、主观的心愿,而把现实中人性的复杂性看得过于非常简单了,乃至误以为廉与恶是俸禄的多寡教导的。
禄厚,惜有止境,而贪官赃吏的欲壑则是深渊黑洞,绝不是任何厚禄所能填充的;且贪官赃吏既无人格,反问可调!对于本来就没的品质,忘是厚禄所能养出来的?